發文日期 | 2004-12-20 |
發文字號 | 台區水公會北縣順字第93064號 |
主 旨 說 明 |
主旨:為維護會員權益,防止無照承裝商非法承裝接水,凡本會會員至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辦理申請自來水接水案件時,請治本處辦理「會員會籍證明」檢附申請接水以證明為合格承裝商,請查照。說明:一.為維護會員權益,防止已被停業或註﹝撤﹞銷之承裝商持未繳回之證冊或無照廠商非法承裝接水,會員於每件申請接水時需提示當年度申請會員會籍證明印鑑卡、印鑑章,憑此卡予以出具本會「會員會籍證明」於辦理申請接水時,檢附證明為合格承裝商。二.辦理印鑑卡請檢附相關證冊如下:1.水管承裝商登記證2.工程業務手冊3.公司、負責人印鑑4.公司登記證明書5.營利事業登記證6.最近一年營業稅單7.94年度公會會員證。 |
辦理「會員會籍證明」所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