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2004-10-22 |
發文字號 | 台區水公會北縣順字第93049號 |
主 旨 說 明 |
主旨:函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轉知有關內政部營建署請地方政府建管單位於核發使用執照時,加強查驗並要求廠商必須提供出廠證明及監造人提供施作過程之照片,並就相關圖說文件簽證負責,請查照。 說明:檢附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93年10月7日北市工衛營字第09332940400號函影本乙份。 |
台北市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轉知內政部營建署另請地方政府建管單位核發使用執照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