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2004-10-22 |
發文字號 | 台區水公會北縣順字第93047號 |
主 旨 說 明 |
主旨:轉知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來函:為滿足民生迫切需要,本公司依「台北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自來水辦法」規定,業已放寬接水條件,凡在本縣有居住事實並設有戶籍登記者,憑鄉鎮市公所核發之接水同意函,即可申請自來水,請查照。 說明:依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93.10.12台水十二業自第09300087300號函辦理。 |
台北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自來水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