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區公會函
發文日期 2011-02-09
發文字號 台區水公會新北燦字第100114號
主   旨
說   明
函轉區公會函:有關本會會員代表,依照工業團體法第16條及本會章程第14條規定「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為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