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2011-02-09 |
發文字號 | 台區水公會新北燦字第100114號 |
主 旨 說 明 |
函轉區公會函:有關本會會員代表,依照工業團體法第16條及本會章程第14條規定「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為限」辦理。 |
函轉區公會函
發文日期 | 2011-02-09 |
發文字號 | 台區水公會新北燦字第100114號 |
主 旨 說 明 |
函轉區公會函:有關本會會員代表,依照工業團體法第16條及本會章程第14條規定「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為限」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