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2010-01-19 |
發文字號 | 台區水公會北縣燦字第99104號 |
主 旨 說 明 |
依自來水管承裝商辦法第17條:承裝商營業許可期間為五年,承裝商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營業許可證書,逾期未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許可自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
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請辦理展延。
發文日期 | 2010-01-19 |
發文字號 | 台區水公會北縣燦字第99104號 |
主 旨 說 明 |
依自來水管承裝商辦法第17條:承裝商營業許可期間為五年,承裝商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營業許可證書,逾期未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許可自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