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工程承商技工須經取得訓練合格之證書後,換發工作證方能參與施工。
發文日期 2009-06-11
發文字號 台區水公會北縣燦字第98158號
主   旨
說   明
函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函:「本公司自98年7月1日起實施「管線工程承商技工須經取得訓練合格之證書後,換發工作證方能參與施工」,請儘速上網站(網址:http:wpe.water.gov.tw/water_widc/)「管線工程技術人員工作證申請專區」辦理申請取得工作證,並請各申請人以線上填寫申請書後列印與其他資料一併郵寄本公司,不宜先行列印申請書填寫後郵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