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自來水公司有關落實營業章程第六條乙案
發文日期 2005-04-26
發文字號 台區水公會北縣國字第94050號
主   旨
說   明
主旨:函轉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落實執行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六條:「 非本公司可足壓送水之處所用戶申請供水,應自行設置間接加壓用水設備.....」之規定,並加強稽核乙案,請查照。 說明:依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94年4月15日水營字第0940010993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