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消防法增訂燃氣熱水器及配管承裝業管理制度之規定
發文日期 2005-03-22
發文字號 台區水公會北縣國字第94035號
主   旨
說   明
說明:函轉內政部消防署有關消防法增訂第15條之1規定燃氣熱水器及配管承裝業管理制度之相關事宜案,請於3月29日前將「會員報考特定瓦斯器具裝修技術士參加檢定檢查調查表」回報本處,以便彙整函復內政部消防署,本處傳真02-29967631,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消防署94年3月3日消署危字第0941600111號函辦理。